合政办〔2017〕131号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合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1日
合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积极整合全县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有效促进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特制订合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思路为动力,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重点,统筹相关部门资源,确保农村医疗扶贫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鼓励改革创新;坚持政策倾斜,促进精准扶贫;坚持便民利民,实施及时结报;坚持分级诊疗,规范医疗服务;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管理。
三、目标任务
实现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100%,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便利,看得起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四、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认定与管理
(一)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资料认定和管理
1.县扶贫部门负责提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册。县扶贫部门按照标准及程序开展扶贫对象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对象和调整信息提供给县人社局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享受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五、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到县辖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医疗机构予以免收挂号费。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机构的门诊诊查费按50%收取。
(三)免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机构的门诊注射费(不含材料费)。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机构进行门诊MRI、CT等大型检查时按该项检查个人负担费用的90%收取。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机构个人负担的住院床位费(单项)按80%收取。
(六)落实待遇就高不就低的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自治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七)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由县财政补足报销达到90%。患有9+1病种的贫困人口住院所产生的个人自付费用部份,由县财政全额兜底保障。
(八)兜底保障补助金每半年补助1次。上半年认定截止时间为6月30日,补助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下半年认定时间截止12月10日,补助时间为12月11日至31日;补助时间区间内产生的费用列入下一次认定补助。2017年1月1日始产生费用,统一在2017年12月31日前认定补助。由社保部门认定补助对象及金额报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时落实补助到位。
六、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既是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探索,又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重大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合浦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专责小组,具体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
(二)严格就医管理。县卫计局要加强对病人就医和医疗机构的管理,防止小病大治、无病挂治,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县人社局和县卫计局要加强对定点机构监管,对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就医过程中定点机构的违规行为采取核减违规收费、约谈、降低定点机构信用等级和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保障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的落实。对农村医疗扶贫对象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不按转诊程序到精准扶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享受本方案中的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经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骗取政策补助的行为,对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方案如遇上级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部门,人民团体,县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管委会,区、
市驻县单位,县属厂场、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总公司。
合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